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发布《对于创业投资公司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中称,“创投公司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公司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公司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具体税率,《通知》中解释称:“创投公司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公司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公司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